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于202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如下:
1.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设立条件
适用对象为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且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2.家庭成员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由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后续新增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5类人群。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3.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顺序
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4.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① 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②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范围有: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血压计;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体温计;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液、棉球、片,棉签;创口贴),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③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④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⑤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注意事项:
1.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需在正常参保状态才可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并正常使用。
2.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3.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家庭共济绑定如何操作?
第一步:共济授权人(职工医保主账户人)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并登录“江苏医保云”APP。
第二步:在【江苏医保云APP】首页【我要办】中,找到【家庭共济】功能模块。
第三步:进入家庭共济后,选择“共济账户绑定”功能,根据页面要求填写的项目,依次填写共济使用人(父母、配偶、子女等)对应信息。
第四步: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同意后点击“签名区”进行签字操作,然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提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