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参保人员: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对原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予以整合,按照《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扬府发〔2017〕55号)、《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扬人社〔2017〕345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现将部分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
(一)病种分类
门诊特殊病种分为:一类门特病种和二类门特病种。
一类门特病种包括: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二类门特病种包括: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二)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为500元,参与家庭医生签约降低100元。
2、一类门特政策范围内费用分个人缴费高低档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3、二类门特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缴费低档报销50%,年度补助限额1500元;个人缴费高档报销70%,年度补助限额2000元。
4、门特患者按照扬州市以病种分别制定的“门特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享受待遇。
(三)就诊医院
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乡镇卫生院、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即:大仪、月塘、新集卫生院,下同)。其他病种: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就诊方能享受报销待遇。
(四)多个病种
已经申报两个或以上病种的,仅能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为了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已按照一类门特优先、二类门特依据通常费用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初选。二类门特选择顺序如下:冠心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高血压、中风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如参保人员需要调整的,请于2018年第一季度到市医保处或各镇劳保所登记修改。修改病种的起付标准需重新累计,年度支付限额不重新累计。
二、普通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地所属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就诊,方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
三、大病保险
新启用药品目录已将包括靶向治疗药物在内的部分原非医保贵重药品纳入医保范围,非医保药品费用不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