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病员、家属及市民朋友们: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疫情相关法律条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公众隐瞒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将承担法律责任。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要增强知法、守法意识,自觉、主动报告疫情相关信息,来院请如实申报近14天是否有境外或武汉旅居等流行病学史信息,感谢配合!
仪征市人民医院
2020年3月21日